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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是指: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检察人员持相关公函将犯罪嫌疑人提至看守所提讯室进行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重大案件包括: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
(二)职务犯罪大、要案件;
(三)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向案件侦查人员了解办案情况;
(三)查阅、调取、复制犯罪嫌疑人体表检查表、入所体检表;
(四)调取、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五)询问知情人员;
(六)查阅、调取、复制讯问合法性核查所需的其它证据材料。
第五条 应当排除的证据包括:
(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在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最后一次讯问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人民检察院核查。
第七条 经核查认定为本意见第五条所列应当排除的证据,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侦查机关排除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条 经核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未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排除存在本意见第五条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依照本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认定为应当排除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随案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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